承包人無須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
承擔工程款的支付義務
案情簡介
本案中,建工四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總包方,其將工程違法分包給謝向陽后,謝向陽將工程非法轉包給王強,王強與建工四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建工四公司系施工方,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建工四公司系施工方、違法分包人,并非發包人,根據前述規定,不應對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建工四公司無須向王強承擔工程款的支付義務,王強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合同無效不能等同于沒有合同關系。合同無效應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不是當事人可得主張突破合同相對性的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建工四公司為謝向陽違法轉包前一手的違法分包人,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非發包人,故王強要求依據司法解釋的前述規定判令建工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故王強向謝向陽主張債權不能實現的,如謝向陽怠于行使其自身的債權,王強還可以行使債權人之代位權,本案建工四公司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影響實際施工人王強的權利救濟。
實務觀點
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只要存在轉包、掛靠或違法分包時,承包人對此具有明顯過錯,理應對尚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或勞務費用承擔支付義務。此觀點似乎已經占據上風,且完全占據了道德的制高點。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要求承包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承擔工程款的支付義務,特別是要求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尚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支持。在上述生效判例中,貴州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建工四公司為謝向陽違法轉包前一手的違法分包人,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而非發包人,故王強要求依據司法解釋的前述規定判令建工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808號王強、貴州建工集團第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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